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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,责任谁来担

滨州翻译公司推荐阅读,版权归所有者,转载如有侵权,请告知删除!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,责任谁来担 2016-06-14 09:35 来源: 条评语

摘要: 杨某受雇于张某,一天杨某驾驶张某的小四轮车为王某收割小麦。王某为摊平小麦,遂上到该小四轮车的车斗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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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北晚报·滨州传媒网讯 杨某受雇于张某,一天杨某驾驶张某的小四轮车为王某收割小麦。王某为摊平小麦,遂上到该小四轮车的车斗上。在摊平小麦的过程中,杨某突然开动车辆,致使王某身体后闪摔落车下受伤。王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,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
邹平县法院判决,原告王某自己承担40%的法律责任,两被告承担60%的法律责任,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。本案中被告杨某受雇于被告张某,在驾驶小四轮车过程中,致使原告王某受伤,本案被告张某(雇主与车辆所有人)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被告杨某在驾驶车辆时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致使原告受伤,其在该事故中有重大过失,应当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原告王某为摊平车斗中的小麦,擅自上至小四轮车后车斗进行劳作,后摔至车下,其本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,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法官释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一条,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(鲁北晚报全媒体记者 高 壮 通 讯 员 王晓辉 刘建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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